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2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镇**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房。曾因盗窃,于2016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上村社区河堤路22号111号商铺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的蓝灰相间的海戈牌电动车一辆。
2.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李松朗信泰光学有限公司大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金箭牌电动车一辆。
3.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莲塘C区 27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的灰黑色大江牌电动车一辆。
4.2020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鑫永盛工业园门口盗窃被害人韦某某的红色雄鹰牌电动车一辆。
5.2020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南元四巷3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
6.2020年4月14时20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松路150号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的黑色新陵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8元)。
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东莞长安涌溪北坊10巷12号902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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