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本科文化,自由职业,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室)。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牌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建某某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桃园居小区停车场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9mg/100ml。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葛蔚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栋**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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