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51988********,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居委会**栋**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园区**期**号楼**单元**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厂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18分,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蒙A*****号黄色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三铺路口左转弯西5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史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7.57mg/100ml,史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晓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