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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芳盗窃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史某芳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无业2015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芳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3时许,被告人史某芳在邢台市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14楼胸外科楼道处伙同庞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王某某现金2100元。

2.2019年10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史某芳在邢台市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13楼楼道盗窃谢某某蓝色华为荣耀9手机一部。

3.2019年10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史某芳在邢台市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5楼楼道盗窃黑某某白色viv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61.书证:刑事判决书;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谢某某、黑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芳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近华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芳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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