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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腊华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古腊华,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铜陵市,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古腊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古腊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腊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古腊华在本市玄某某**村,攀爬护栏翻窗进入**幢**室被害人包某某家的房间阳台,窃取包某某放在房间内椅子上的双肩包一个(内含现金人民币500余元)。

同日,被告人古腊华被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从古腊华身上扣押到涉案的部分现金,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部分现金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古腊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

6.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腊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腊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腊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古腊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家明

                                  检察官助理 李依玲

                            20201118

                         

附件:1.被告人古腊华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的部分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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