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78********,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青**培训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6月3日,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古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黑色别克小轿车在**路**小区北门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古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4.9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古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5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2、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春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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