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古朝光,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5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镇***村委会**寨二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12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朝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7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古朝光与妻子杨某某在马关县夹寒箐镇新堡寨村委会新堡寨二村一个叫燕子冲的草果地里收草果,看见被害人陶某某背草果从其地边经过,因怀疑陶某某与杨某某有奸情,古朝光用镰刀砍击陶某某的头部和身上,致陶某某死亡。经鉴定,陶某某系被锐器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古朝光与杨某某回家经过新堡寨二村垃圾处理池时,古朝光将杨某某按倒在地,用双手掐杨某某的脖子,用布带勒杨某某的脖子,被路过的马某某言语劝阻后,古朝光置之不理,继续实施勒杨某某脖子的行为,待发现杨某某没有呼吸,才予以停手。古朝光报警等待抓捕时,发现杨某某还有呼吸,让女儿古某某拨打120对杨某某进行抢救,经抢救,杨某某被医治生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古朝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死因鉴定、DNA鉴定等;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审讯视频、辨认视频、现场勘验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朝光因怀疑妻子杨某某与被害人陶某某有奸情,将被害人陶某某用镰刀砍击致死(既遂),用手掐、用布带勒杨某某脖子(未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作案后报警,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进国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古朝光被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有关涉案款物报告1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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