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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双某甲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56号

被告人双某甲,男,蒙古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农民。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双某甲于2017年6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20年2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于2020年2月23日因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于2020年7月19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罚款2000元。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双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22日12点左右,双某甲和白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喝酒后双某甲与李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之后李某某报警。双某甲遂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镇**嘎查街内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当中被民警查获。2020年2月24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双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16mg/100ml,系醉酒驾驶。

2. 2020年7月19日00时50分许,双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镇**嘎查街里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21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双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5.1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白某某、双某乙(双某甲保证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双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187号、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1382号);

5. 视听资料:双某甲查获、询问、讯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双某甲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双某甲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双某甲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一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双某甲已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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