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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起,被告人原某某在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处药品可能系通过犯罪方式获取的情况下,仍然在上海市杨某某等地从朱某某处低价收购各类药品,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朱某某收药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原某某在上海市杨某某**路**超市顶楼停车场内向朱某某收购药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原某某驾驶的牌号为“冀******”的小轿车内查获注射用丙戊酸钠(德巴金)、尼莫地平注射液(尼膜同)等各类药品。同日,民警在原某某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的家中查获疏风解毒胶囊、罗浮山风湿膏药等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人员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使用胡某某的离休干部医保卡在多家医院配取药品,低价贩卖给一微信名为“海纳百川”的男子,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该男子购药款的情况。经辨认,被告人原某某系向其收购药品的微信名为“海纳百川”的男子。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附光盘)及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原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朱某某收药款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杨某某医疗保障局出具的《原某某涉案药品价值估算意见书》等,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原某某处查扣各类药品等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原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明知他人药品可能系通过犯罪方式获取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颖庆

检察官助理  王雅祯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补充材料一册(与朱某某诈骗案共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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