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镇**道**段**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危某某2019年8月24日因吸食冰毒被南江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0日,2020年5月6日再次因吸食冰毒被南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越野客车,由南江县集州街道一完小廊桥向宏帆广场方向行驶。21时05分,当车行至南江县集洲街道滨河西路四完小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99.9mg/100ml。2020年5月14日,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所提取的被告人危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危某某现住**镇**道**段**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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