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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卫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卫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卫某某以每克3元向范某某(已起诉)贩卖毒品底料300克,同年1月18日,该批毒品底料被查获,后经称量鉴定,净重292.8克,含有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面称量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卫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4.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琳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5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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