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行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行某某**镇**小区附近便道上砸坏王某甲的冀A*****长安越野车玻璃后偷走车内一个钱包,钱包内有一部华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3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行某某**镇**小区附近,将王某乙未锁车门的冀A*****黑色大众轿车内的黑色手包偷走,被偷手包内有身份证等物品。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在行某某**乡**小区门口附近,在一辆未锁车门的福特车内偷走一把遥控车钥匙、一部老年手机、一张银行卡。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乙在行某某**中学北边胡同内一辆未锁轿车内偷走一个行车记录仪,经鉴定,被盗的行车记录仪价值120元。
5、2019年6月份中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甲在行某某**医院斜对面胡同内从一辆未锁的黑色大众轿车内偷走董某某的驾驶本、身份证、银行卡。
6、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在**县**县道**村**饭店附近公路上,将刘某某的冀A*****白色海马轿车的车玻璃砸碎后,偷走车内一个红色小皮包,皮包内有户口本、疫苗本、身份证等物品。
7、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在行某某**镇**酒店旁边将宋某某的冀A*****黑色吉利帝豪轿车的车玻璃砸碎后,偷走一个包,包内有现金、各种卡、钥匙、口红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王某甲、董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彦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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