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8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乡**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天,被告人卢某某在网上看到他人使用射钉枪的视频,于是产生了购买射钉枪回广西老家使用的想法。被告人卢某某在网上先后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射钉弹,试用后发现射钉枪不好用。为了使射钉枪方便操作使用,被告人卢某某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电子厂宿舍内,经过拆卸研究,对射钉枪进行改装,使其可以自由射击。射钉枪改装好后,被告人卢某某将该枪带回广西老家,通过试打发现射钉枪能将水泥地板打烂,威力很大,非常危险,于是卢某某就将射钉枪收藏在自己房间的衣柜顶上。
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卢某某广西家中将其抓获,并起获射钉枪1支(经鉴定为自制枪支)及配件工具、射钉枪弹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火药枪而非法改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俊峰
检察官助理:张燕鸿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证据案卷和文书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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