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同以鲁******白色****轿车做质押向被告人卢某某借款2万元,卢某某让李某某与王某某同签订借款质押协议,给付现金1万元。12月31日16时许,卢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支付宝转账1700元。同日,卢某某以21000元的价格将此车向陈某某变卖,价值62000元。2019年1月5日左右,王某某同向卢某某返还借款127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物证;相关书证;证人彭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质押借款为由,骗取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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