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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无业,在深圳无住处,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桃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珠光路**小区伺机偷盗,见被害人居住的王某某**房内无人,趁无人注意时,用随带的开锁工具开门,遂从卧室衣柜中拿走现金2500元,得逞后卢某某继续盗窃,开锁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居住的**房,从卧室衣柜中偷走现金3000元、一周大福金猪吊坠项链、一周大福金佛吊坠项链、一周大福金珠手链、一卡地亚戒指和一LV耳环。

同月15日,卢某某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家园伺机盗窃,见被害人居住的魏某某**房内无人,趁无人注意时,用随带的开锁工具开门,遂从卧室衣柜中拿走现金4000元;得逞后卢某某继续盗窃,开锁进入被害人吕某某居住的**房,从卧室飘窗柜子里偷走一周生生金猪牌子和现金约300元。

2019年8月15日,卢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汪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卢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多组照片,陈某某对卢某某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入室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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