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0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单独或者指使带领钱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拱墅区一带共盗窃六次,窃得财物共计人民币3 5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至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阳光郡西门处,窃得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20年2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工发路199号鲜彩果园店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一只易衡牌收银电子秤(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钱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进入工发路199号鲜彩果园店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一只肯德牌冷柜(价值人民币750元)。
4.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钱某某在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阳光郡西门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陵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5.2020年2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钱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工发路264号柚了个子店内,窃得被害人姜某某的一只五洲东宝牌冷柜(价值人民币800元)及一只木柜。
6.2020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钱某某在本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东方福邸2期东南门附近,窃得被害人曾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雷迪森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经营的店铺仓库中扣押到了全部涉案物品,均已发还各被害人,被害人徐某某、姜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姜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员钱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丹丹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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