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9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8月1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本市白某某**路**号**便利店快递件投放点,盗窃得黄某甲内有女款包1个的快递件1件。经鉴定:女款包1个价值人民币(下同)60元。
同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上述地点,盗窃得内有吹风筒1个的快递件1件。经鉴定:吹风筒1个价值25元。
同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上述地点,盗窃得内有女士内裤1盒的快递件1件。经鉴定:女士内裤1盒价值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赃物、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3、 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4、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5、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卢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浩添
检察官助理 于佳蕾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768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碟二张。
3、缴获的赃物内裤1盒,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缴获的赃物女款包1、吹风筒1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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