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05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重庆万州区**镇**路**号。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9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至本区**镇**路**弄**号**室,用开锁工具开门入室实施盗窃,后在她人的大声叫喊下,被告人卢某某逃离现场,致盗窃未遂。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直至被宣布逮捕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戴某某、汪某某、方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时间段内均暂住于本区**镇**路**弄**号**室,案发当日未发现住处被窃物品。
2.证人陆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陆某某将本区**镇**路**弄**号**室借于许某某,再由许某某将该房屋租借给戴某某、汪某某、方某某使用。
3.光盘四张,证实证人陆某某用手机拍摄的被告人卢某某实施盗窃的视频及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的行动轨迹。
4.照片一组,证实被告人卢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照片及被窃房屋的内部照片。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的事实。
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因盗窃被判刑及刑满释放的具体日期。
7.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卢某某的身份事实。
8.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实施入户盗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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