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及住址广西鹿某某**镇**村**屯**号**,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开一辆车牌为浙C****9汽车到鹿某某**镇**村**屯“**”被害人韦某某果园,用所携带扳手撬坏果园一房屋门锁,盗窃了韦某某放在房屋内的农药、杀虫机、肥料、割草机、水管等物品。经鉴定,韦某某被盗窃的农药、杀虫机共价值740元(其他被盗窃物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物价部门不予受理)。
2、2019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携带抽油机、油桶、油壶等工具,开一辆车牌为浙C****9汽车到鹿某某**乡**村**屯路口(**乡**二级公路工地),使用所带工具盗窃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停放在该处两台钩机油箱里的共500多升柴油(价值3000多元)。
3、2019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开车到鹿某某**乡**村**屯路边使用相同手段,分别盗窃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货车(车牌桂B****6)油箱里价值500多元的柴油、陈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货车(车牌桂C****2)油箱里价值1028多元的柴油。随后,卢某某开车到**乡**村**屯路边(**乡**二级公路工地),盗窃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停放在该处一台推土机、一台压路机油箱里的共550升柴油(价值3526.5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卢某某被鹿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卢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汽车、抽油机及盗窃得韦某某的部分物品被查获。后其家属及其本人赔偿了被害人(单位)损失共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卢兴明,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及住址广西鹿某某四排镇和木村木料屯22号之二,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7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兴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兴明开一辆车牌为浙CKJ719汽车到鹿某某四排镇龙团村龙团屯“大浪岭”被害人韦仁祥果园,用所携带扳手撬坏果园一房屋门锁,盗窃了韦仁祥放在房屋内的农药、杀虫机、肥料、割草机、水管等物品。经鉴定,韦仁祥被盗窃的农药、杀虫机共价值740元(其他被盗窃物品因不符合受理条件,物价部门不予受理)。
2、2019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卢兴明携带抽油机、油桶、油壶等工具,开一辆车牌为浙CKJ719汽车到鹿某某导江乡古懂村新兴屯路口(导江乡S208二级公路工地),使用所带工具盗窃了“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停放在该处两台钩机油箱里的共500多升柴油(价值3000多元)。
3、2019年10月21日晚上,被告人卢兴明开车到鹿某某导江乡黄坭村黄坭屯路边使用相同手段,分别盗窃了黄健斌停放在该处一辆货车(车牌桂B40556)油箱里价值500多元的柴油、陈颖显停放在该处一辆货车(车牌桂C31002)油箱里价值1028多元的柴油。随后,卢兴明开车到导江乡古懂村六排屯路边(导江乡S208二级公路工地),盗窃了“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停放在该处一台推土机、一台压路机油箱里的共550升柴油(价值3526.5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卢兴明被鹿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卢兴明使用的作案工具汽车、抽油机及盗窃得韦仁祥的部分物品被查获。后其家属及其本人赔偿了被害人(单位)损失共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兴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兴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兴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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