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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现住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1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经与上线代理人协商后成为“大亨互娱APP”赌博网站的共同代理人,后便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大亨互娱”APP赌博链接信息、面对面介绍的方式招揽赌客在“大亨互娱”APP内以“斗牛”、“三公”、“扎金花”、“十三张”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以赌客每局赢钱的8%抽头渔利,被告人卢某某再按80%、90%不等的标准提成。截止2020年5月,卢某某抽取下级赌客和代理总分为2343343分,折合人民币23.43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下分上分转账记录、户籍资料、微信转账截图及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冯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发军

                                               检察官助理 李杨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五张。

3.《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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