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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甲和被害人卢某乙系邻里关系。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在普兰店区**街道**村**屯“老葛栏”山上,二人因捡拾柴火发生争执,被告人卢某甲卢某甲用拳头捅了被害人卢某乙右侧肋骨处两拳,致使被害人卢某乙右侧第2、3肋骨骨折。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某乙右侧第2、3肋骨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甲赔偿被害人卢某乙人民币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收条;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普兰店区中心医院急诊病历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丙、姜某甲、卢某丁、卢某戊、姜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家中,联系方式1313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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