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8********,汉族,初中毕业,理发师,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四轮车在河南省许昌市育才路实验小学门口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豫A*****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中发生碰撞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0.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处以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电话:158395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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