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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捕前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9月11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蒙D3****号白色“奇瑞”牌小轿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头山路口时,被赤峰市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 查获姓名为“卢某某”,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被告人卢某某驾车逃逸。经查被告人卢某某 所持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2、被告人卢某某供述;3、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强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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