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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号,住福建省邵武市****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其经营的邵武市**小学斜对面**修理厂的废品收购站内,以人民币20元/斤的价格收购欧某某(已判决)盗窃所得的电缆线约250斤(经25米,价值人民币7590元),并向欧某某支付人民币5000余元。

2.2018年11月20日晚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其经营的邵武市**小学斜对面**修理厂的废品收购站内,以人民币19.5元/斤的价格收购欧某某盗窃所得的电缆线约500斤(约50米,价值人民币15180元),并向欧某某支付人民币9000余元。

3.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饶某某在其经营的邵武市**小学斜对面**修理厂的废品收购站内,以人民币19元/斤的价格收购欧某某盗窃所得的电缆线约300斤(约30余米,价值人民币9108元),并向欧某某支付人民币5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归案情况;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住福建省邵武市**栋**室,电话13859***。

2.公安卷壹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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