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8********,汉族,小学肄业,在济源市**办事处**城打工,住济源市**镇**新村。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8年11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6时6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进行机动车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一汽大众门前路段时,与在道路北侧的被害人范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卢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范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范某某符合因自身多脏器疾病及营养不良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的征象,交通事故损伤为次要原因。经交通事故责任,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刚花
师卢艳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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