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612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67******,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楼**房,捕前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大厦*栋**房、**房。因贩卖毒品罪嫌疑,于2017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贩卖毒品罪嫌疑,于2017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村**号,捕前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大厦*栋**房、**房。因贩卖毒品罪嫌疑,于2017年10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温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9日向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2018年5月16日、2018 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受被告人卢某甲嘱托,在广东省陆丰市**镇桥头向被告人卢某甲指定的卖家接收了装在红色“MARTELL”酒包装盒内的3千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驾驶车辆(粤BX3****)运载该3千克甲基苯丙胺,于2017年10月23日00:47许抵达深圳市罗湖区**酒店门口路边,被告人温某某在该处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卢某甲领取3千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卢某甲拿现金人民币120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卢某甲情妇),让被告人刘某某携带现金下楼向被告人温某某接收毒品。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罗湖区**酒店门口路边将12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温某某,被告人温某某将装有3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色酒盒交给了被告人刘某某,二被告人被在现场设伏的民警抓获,当场从该红色的酒包装盒内缴获白色晶体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三袋、毒资人民币12000元。随后,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大厦*栋**房抓获被告人卢某甲。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分别为994.22克、998.46克、998.21克,共计2990.89克。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8.3/100g、74.4/100g、78.4./100g。
被告人卢某甲多次容留郑某某(另案处理)等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大厦*栋**房、**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毒品以及外包装盒子、白色和黑色塑料膜的照片,毒资照片等。2.书证:案件受理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抓获经过,公安网户籍证明等身份信息材料,粤BX3****车辆行驶记录信息,卢某甲、郑某某尿检报告等;3.证人证言:吴某某、胡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卢某甲、温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公(司)鉴(毒)字[2017]10114号鉴定文书,深公(司)鉴(痕)字[2017]11028号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和扣押清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门口监控录像,**大厦门口监控录像,现场抓获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温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卢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卢某甲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温某某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犯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卢某甲指使参与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祥温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温某某均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刘某某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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