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卢大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卢大某曾因犯强奸罪,1999年9月2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2月1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吸毒,2010年3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不予行政处罚。被告人卢大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殷昌吉,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绰号“星星”,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周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晓东,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超,绰号“小超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镇**路**号。被告人王超因赌博,2011年12月24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超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秦福海,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尧,绰号“小胖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楼**号,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夏尧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9月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夏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耿婷婷,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永策,绰号“三七”、“三杰”,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单永策因赌博,2010年9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单永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6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阮基石、吴鹏,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宝宝,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宝宝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17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11月2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杨宝宝因盗窃,2007年9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2009年10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诈骗,2013年9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不予行政处罚。被告人杨宝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0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程秉义,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浩然,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路**小区**幢**室。被告人孙浩然因吸毒,2012年10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浩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蓬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刚,绰号“二建”,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家园**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薛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5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潘晋,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凯,绰号“凯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村**幢**室,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杜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康乐,绰号“二康”、“二抗”,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李康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3月25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赌博,2010年7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2013年4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李康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1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贞勇,绰号“猴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邓贞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7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7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靳玉梅,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立,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花苑**号楼**室。被告人李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相某某,绰号“相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9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建,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薛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4月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丁,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刚,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小区**苑**栋**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袁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04年12月16日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又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07年7月17日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再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0月13日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赌博,2014年1月28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袁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1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金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仁勤,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甲,绰号“秦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路**幢**室。被告人秦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23日被金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志芳,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小区**期**幢**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泽区**街道**路**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0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黎成龙,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及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14日被金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素珍,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大某、周某、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退回金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金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8月26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从2014年左右开始,被告人卢大某纠集被告人周某、王超、单永策和丁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安市多个赌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逐步形成了以卢大某为首,以周某、王超为骨干的恶势力团伙。为了攫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2016年夏天,卢大某团伙与他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徐家湖路附近开设了赌场,以此为起点,不断聚拢社会闲散人员和前科劣迹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卢大某为组织领导者,王超、周某为骨干成员,夏尧、单永策、杨宝宝、薛刚、李康乐、孙浩然、邓贞勇、李立、杜凯、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卢大某领导、指挥组织活动,王超负责赌场经营,周某负责提供以暴力为基础的保障,其他组织成员接受组织安排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该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成员忠于组织,不允许成员之间发生矛盾;不允许组织成员吸毒;不允许组织成员赌博;不允许组织成员未经允许在赌场中放贷;组织成员集体出行必须带刀;组织成员做事不到位要打骂训斥并禁止进入赌场挣钱”的组织纪律。
2016年夏天到2019年3月,被告人卢大某带领组织成员大肆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获利人民币数百万元。为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卢大某将该组织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购买赌船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支付赔偿款、支付组织成员外出旅游费用及参与开设赌场的报酬分成等。
该组织成立以来,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配备了砍刀、钢制鱼叉等凶器,由组织成员带至赌场,可随时付诸暴力;在淮安多个县区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持刀行凶、聚众斗殴、砍砸车辆;通过立威造势,为开设赌场抽水渔利和高利放贷非法获利提供暴力支撑。
以卢大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树立淫威、称霸一方、争夺势力范围、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阴区、洪泽区等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违法犯罪9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开设赌场100余场,随意辱骂、殴打、恐吓20余人,致4人轻伤,砍砸车辆2辆,多名参赌人员背负累累债务,有的为还赌债卖掉了房屋,一些群众受到该组织的违法犯罪侵害后,因怕遭到卢大某团伙的报复,不敢报警,甚至找人说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该组织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等地的赌博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邵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卢大某、周某、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二)开设赌场
2016年8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卢大某纠集被告人周某、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等人,先后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的青龙湖会所、徐家湖路福禄池浴室楼上、淮阴区香港路197号的仓库、洪泽区的二河闸附近、东双沟镇村民家中及自制赌船(购置钢质船加以改造)上,聚集徐某甲、李某丙、桑某某、张某甲等赌客,采用麻将“斗牛”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100余场次,通过抽水、放高利贷等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700余万元。分述如下:
1.2016年8月至10月左右,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徐家湖路福禄池浴室二楼等地开设赌场数十场次,抽水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
2.2017年下半年,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的青龙湖会所、徐家湖路福禄池浴室二楼等地开设赌场十余场次,抽水获利人民币数十万元;
3.2018年5、6月份左右,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农户家中、淮安市洪泽区二河闸船上、淮安市淮阴区香港路加油站附近仓库等地开设赌场40场次左右,非法获利人民币数百万元;
4.2018年底,在淮安市洪泽区的二河闸船上、二河闸附近的居民家中开设赌场20场次左右,抽水获利100余万元;
5.2019年1月初至3月9日,在淮安市洪泽区的二河闸船上、东双沟镇等地居民家中开设赌场40余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场照片、船舶买卖协议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李某丙、桑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大某、周某、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寻衅滋事
以被告人卢大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目无法纪,逞凶斗狠,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9起,致3人轻伤。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卢大某、周某、单永策、李康乐、薛刚寻衅滋事事实
2016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卢大某由于郑某某(又名“郑某某”,绰号“郑某某”)“操散”其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徐家湖路附近开设的赌场等原因,指使并伙同周某(持械)、李康乐、单永策、薛刚等人辱骂、殴打郑某某。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被告人卢大某寻衅滋事事实
2016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大某在淮安市**洗浴中心,因琐事殴打服务员邵某某,持刀威吓工作人员陈某甲,还电话指挥组织成员前来滋事。
3.被告人卢大某、周某、薛刚、杨宝宝、夏尧、李康乐、杜凯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7月1日晚,被告人卢大某纠集周某、杨宝宝、夏尧、薛刚、李康乐、杜凯等组织成员,在淮安市淮阴区凌桥高速服务区因琐事殴打客车司机黄某甲,薛刚持刀将其左手指划伤。
4.被告人卢大某、周某、薛刚、夏尧、杜凯、单永策、杨宝宝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8月5日晚,被告人卢大某、周某、薛刚、夏尧、杜凯、单永策、杨宝宝等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百度酒吧,因琐事追逐、殴打酒吧工作人员,致刘某乙、张某乙受伤。卢大某指使杜凯拿来数把砍刀,卢大某、夏尧、杜凯、薛刚手持砍刀寻衅滋事,其中薛刚将保安刘某丙砍伤。周某指挥组织成员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丙、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卢大某共赔偿被害人25万元。
5.被告人卢大某、周某、王超、夏尧、孙浩然、李立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底2018年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卢大某纠集周某、王超、夏尧、孙浩然、李立及谢某某等组织成员,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镇滑雪场附近的一个赌场向毛某某(绰号“毛某某”)索要高利贷欠款,对其实施殴打。事后,毛某某畏于卢大某组织的淫威,未敢报警,并将欠款还清。
6.被告人卢大某、周某、单永策、夏尧、李立、李康乐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卢大某等人受丁某某邀请,到淮安**KTV唱歌。丁某某等人乘电梯时与被害人韦某某、许某某、齐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周某、单永策、夏尧、李立、李康乐及丁某某、谢某某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其中夏尧持隔离架、单永策持灭火器实施殴打。
7.被告人卢大某、周某、李康乐、夏尧、孙浩然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大某得知李康乐被王某乙欺负,决定由周某带人帮李康乐“出头”。周某、李康乐、夏尧、孙浩然、谢某某驾车尾随王某乙方的两辆汽车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恒大名都小区北门附近,持刀下车准备砍王某乙,王某乙发现后立即与夏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另一辆别克君越轿车未及逃离遭到砍砸。案发后,王某乙畏于卢大某团伙的淫威,不仅不敢报警,还找人向对方说情道歉。
8. 被告人卢大某、周某、夏尧、孙浩然、杨宝宝、李康乐寻衅滋事事实
201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因胡某甲酒后到淮安市洪泽区二河闸船上卢大某开设的赌场赌博时说话声音较大,被告人卢大某对其进行辱骂并要求手下人把她拖出去,被告人周某、夏尧、孙浩然、杨宝宝、李康乐等人拖拽殴打胡某甲。
9. 被告人周某、邓贞勇、夏尧、孙浩然、杨宝宝、李立、相某某寻衅滋事事实
2019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邓贞勇、夏尧、孙浩然、杨宝宝、李立、相某某等组织成员在组织开设的赌场结束后返回市区,至喜和海鲜馆吃夜宵,同在该饭馆吃饭的林某某、陈某乙到周某等人的桌上敬酒,双方发生言语不和。周某伙同组织成员殴打林某某、陈某乙,其中,周某拿啤酒瓶砸伤陈某乙头部,夏尧、孙浩然、相某某拿板凳砸打陈某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住院治疗资料、案发后的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范某乙、钱某某、李某戊、朱某某等18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邵某某、刘某丙等16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卢大某、周某、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刘某丙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黄某甲、魏某某、朱某某等9人的辨认笔录;
7.侦查机关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四)聚众斗殴
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卢大某等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KTV吧台结账时,与陆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卢大某、周某、单永策、李康乐、薛刚、薛建对陆某某及其随行人员卢某某拳打脚踢,后因担心有人报警离开**KTV。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卢大某等人返回**KTV,在KTV门口发现陆某某一方驾驶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卢大某便指使周某、单永策等人驾车追逐、拦截。被追逐过程中,陆某某纠集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欲与卢大某一方斗殴。在淮安市淮阴区城中花园门口,包某某等人冲向周某、单永策驾驶的车辆,单永策驾车将包某某撞倒,后包某某等人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卢大某指使周某、单永策、薛刚、李康乐、薛建等人持随车携带的刀、棍等作案工具对陆某某方帕萨特轿车进行砍砸,陆某某方驾车逃离现场。事后,陆某某修理帕萨特轿车共花费人民币2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场照片、机动车维修费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李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卢大某、周某、单永策、薛刚、李康乐、薛建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五)故意伤害
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卢大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开元路“金鹰车行”宋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被刘某甲(另案处理)砍伤。事后,宋某某赔偿卢大某人民币10余万元,但卢大某一直伺机报复刘某甲。2017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卢大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百客音乐餐吧二楼发现刘某甲,便指使周某、薛刚、李康乐持刀将刘某甲砍伤。经鉴定,刘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伤情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范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卢大某、周某、薛刚、李康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其他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
2014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卢大某、周某、夏尧、孙浩然、单永策、杨宝宝、李立、李康乐、薛刚、邓贞勇等人,单独或结伙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8起,致3人轻伤、1人轻微伤。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卢大某寻衅滋事事实
2014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卢大某在淮安市洪泽区(原洪泽县)黄集乡附近的一赌场内放高利贷时与李某庚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卢大某持刀追打李某庚并将其左手无名指、小指砍伤。经鉴定,李某庚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卢大某赔偿李某庚人民币20余万元。
2.被告人卢大某、周某、单永策寻衅滋事事实
2015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卢大某纠集周某、单永策及丁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盐河桥北侧向西的一个搅拌站门口,向徐某乙(绰号“哑巴”)索要高利贷欠款。因徐某乙称欠款不应由其归还,卢大某、周某、单永策、丁某某便持刀威胁,卢大某将其右上唇砍伤。经鉴定,徐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卢大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与徐某乙达成赔偿人民币20万元的协议,并取得谅解。
3.被告人卢大某寻衅滋事事实
2016年5月1日晚,被告人卢大某在淮安市原清浦区和平镇金康花园门口北侧,与秦某乙因言语不和产生冲突,卢大某伙同他人殴打秦某乙。经鉴定,秦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卢大某的亲属赔偿了秦某乙的住院治疗费用。
4.被告人李立、夏尧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立因亲戚的小孩在学校与同学不和,便纠集被告人夏尧等人到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X3-317宿舍,对学生胡某乙、韩某某、胡某丙、刘某丁进行殴打,其中夏尧持凳子砸伤韩某某头部。案发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人李立一方支付了被害人的医院检查费用,被害人予以谅解。
5.被告人周某、孙浩然、夏尧、薛刚、李康乐、单永策、邓贞勇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5月6日晚,程某某在一个微信群里与王某丙聊天时因涉粗俗不雅内容,引起被告人周某的不满,周某遂纠集孙浩然、夏尧、薛刚、李康乐、单永策、邓贞勇等人,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悠客网吧殴打程某某,其中,薛刚持凶器参加殴打。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6.被告人夏尧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夏尧和朋友卜某某等人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河南东路苏荷酒吧门口吃烧烤,卜某某与同在该处吃烧烤的马某甲发生口角。夏尧掏出匕首划伤马某甲的左手臂。经鉴定,马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马某甲一方怕遭卢大某一伙的报复未敢报警,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通过他人与卢大某、王超调解,卢大某赔偿医药费6000元,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
7.被告人周某、夏尧、孙浩然、邓贞勇、李立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因侄儿周某甲收到同班同学夏某乙(未成年人)含有暴力威胁内容的纸条,便纠集被告人夏尧、孙浩然、邓贞勇、李立等人至淮阴区北京路小学门口的公交站台,对夏某乙实施辱骂、殴打,要求其向周某甲下跪认错道歉,造成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
8.被告人杨宝宝、夏尧、孙浩然寻衅滋事事实
2019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杨宝宝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广场手机大世界因琐事与商户刘某戊、张某丙发生纠纷。当日10时许,杨宝宝纠集被告人夏尧、孙浩然到手机大世界与刘某戊发生争吵并拖拽刘某戊,与刘某戊、张某丙和过来劝阻的其他商户发生撕扯,杨宝宝用拳头殴打张某丙脸部,夏尧持铁凳子、孙浩然持电水壶砸伤罗某某、张某丙的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被害人李某庚、秦某乙等人的住院治疗资料、伤情照片和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 证人盈某某、秦某丙、张某丁等26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庚、马某甲、夏某乙等13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卢大某、周某、夏尧、孙浩然、单永策、李立、李康乐、薛刚、邓贞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李某庚、徐某乙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刘某丁、赵某某、卜某某等9人的辨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
1.2015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葛某某(另案处理)与潘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电话约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附近打架斗殴。葛某某纠集被告人李康乐等10余人(其他人均另案处理)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附近等候潘某某一方人员,潘某某纠集的人员(均另案处理)到达现场后,欲驾驶路虎揽胜车辆冲向葛某某一方人员时,被葛某某一方人员持刀、棍等凶器砍砸,致车辆左侧后视镜脱落、车身多处被砍砸,修理费用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李康乐持刀参与砍砸车辆。
2. 2016年初,葛某某、王某丁因新天地菜场股份分配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5月9日9时许,葛某某纠集被告人李康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前往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南路388号新天地菜场东门口与张某戊(王某丁手下菜场保安,另案处理)纠集的10余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发生两次持械打架斗殴,造成张某戊一方戚某某泪管断裂、吴某某头部被刀砍伤。经鉴定,戚某某、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其中,李康乐第一场斗殴中对张某戊方人员拳打脚踢,第二场斗殴中持刀砍吴某某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李康乐及同案人葛某某、黄某乙、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2.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3.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薛刚、杜凯、李康乐、薛建、秦某甲、范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薛刚、杜凯、李康乐、薛建、秦某甲、范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袁刚、范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贞勇归案后,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卢大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辱骂、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尧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单永策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宝宝、孙浩然、杜凯、邓贞勇、李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康乐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相某某、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大某、周某、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均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大某、周某、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大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某、王超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周某、夏尧、薛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宝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刚、杜凯、李康乐、薛建、秦某甲、范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被告人卢大某部分犯罪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袁刚、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贞勇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被告人秦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均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超、夏尧、单永策、杨宝宝、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邓贞勇、李立、相某某、薛建、袁刚、秦某甲、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姚文武
检察员:丁玉中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大某、李立、相某某、邓贞勇、袁刚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夏尧、单永策、杨宝宝现羁押于金湖县看守所;被告人王超、孙浩然、薛刚、杜凯、李康乐、薛建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甲、李某甲、范某甲现羁押于淮安市洪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光盘23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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