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卢某稳,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镇**村**围**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14日被临时羁押在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6日被移交到中国警方并被带至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同案人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5人临时羁押情况与被告人卢某稳一致)。
辩护人倪婕,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镇**村**围**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嘉俊,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镇**村**围**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双涛,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泽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6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卢某稳通过“毕哥”(身份暂未确定)先后三次组织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缅边境一非法通道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等三人系结伙偷越国境。
二、诈骗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小勐拉**公寓、**国际酒店等处,采取虚构富豪失恋“撒钱”,提供感情支持转账将十倍返还等方式,通过手机微信对中国境内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上述6名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队,各被告人在卢某稳的领导下分工合作,其中被告人卢某稳负责提供手机、笔记本电脑、微信号等作案工具,联系他人通过抖音等平台为诈骗所用微信号添加不特定女性好友,协调团队分工,计算发放队员薪酬,统一收取诈骗违法所得,联系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洗钱等,被告人陈某某、陈泽伟、陈双涛、陈某甲等人负责前端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及相应的微信转账、微信扫码支付等诈骗事务,被告人彭嘉俊、陈双涛等人负责制作假银行十倍返款截图以及后端微信聊天、支付宝扫码支付等诈骗事务。经查,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涉案金额为22万元以上,被告人陈泽伟涉案金额为15万元以上,被告人陈某甲涉案金额为8万元以上。已核实被害人的诈骗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等人使用zhw2017****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微信扫码支付666元、666元,支付宝扫码支付9980元,共计11312元。
2.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等人使用sln164714****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微信扫码支付3344元、520元,支付宝扫码支付19880元、19880元、15806元,共计59430元。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等人使用微信qiqi4649****,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微信转账1314元。
4.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等人使用微信号abc66612345678****(昵称:**),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微信转账600元。
5.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微信号w352215****、gw12003122****,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虞某某微信扫码支付3344元,支付宝扫码支付11897元、9990元、5888元、4898元,共计36017元。
6.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微信号naichajian****(昵称:**),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黎某某微信扫码支付3344元。
7.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werr1****(昵称:**)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甲微信红包200元、转账300元,支付宝扫码支付5986元,共计6486元。
8.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qwerty1571857****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谌某某微信转账3344元,支付宝扫码支付5998元、5998元、2998元,共计18338元。
9.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微信号werr1****(昵称:**),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邵某某微信转账520元。
10.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ly21406****(昵称:财务部)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微信转账1314元。
11.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LN1758585****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微信转账1314元。
12.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liu1593737****(昵称:财务部)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微信转账520元。
13.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cl287643****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祖某某微信转账663元。
14.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使用cl287643****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乙微信转账200元、520元,共计人民币720元。
15.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ly1868293****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丙微信转账3344元。
16.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chenkui****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微信转账1314元、520元,共计1834元。
17.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xjy5fky****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微信转账1748元,支付宝扫码支付15888元、1368元,共计人民币19004元。
18.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bx1345541****,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微信转账1314元。
19.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haor****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蒲某某微信转账800元。
20.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bx1345541****(昵称:浩哥),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微信转账520元。
2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bx1345541****(昵称:浩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易某某微信转账666元。
2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yf13138475****,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微信转账2020元。
23.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yf13138475****,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微信转账1314元。
24.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qweasdzxc1472****(昵称:浩哥)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熊某某微信转账500元。
25.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1ly1880656****(昵称:浩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甲微信转账520元。
26.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1ly1880656****(昵称:浩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乙微信转账1314元。
27.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1ly1880656****(昵称:浩哥),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丁微信转账人民币1500元。
28.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x18567750609-060****(昵称:浩哥富二代),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乙微信转账168元、1314元,共计1482元。
29.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x18567750609-060****(昵称:浩哥)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微信转账2000元、1001元,共计3001元。
30.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LAH2006****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微信转账100元。
31.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LAH2006****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龙某某微信转账520元。
32.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LAH2006****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丙微信转账1000元。
33.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LAH2006****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微信转账1314元。
34.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gxy8002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戊微信转账520元、520元,共计1040元。
35.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gxy****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微信转账748元,支付宝扫码支付1488元、5188元,共计7424元。
36.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LSS52063****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洪某某微信转账3344元、520元、478元,支付宝扫码支付6587元,共计10929元。
37.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wpf1329393****等微信号,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
38.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Lyx20041891936****,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酉某某微信转账748元。
39.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Lyx20041891936****,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微信转账1438元。
40.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tj1823580****,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微信转账748元、520元,共计1268元。
41.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1508129****,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微信扫码支付520元、支付宝扫码支付1688元,共计2208元。
4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1508129****,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丙微信扫码支付1314元。
43.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1508129****,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微信转账100元。
44.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158068****,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莫某某微信转账748元、支付宝扫码支付5688元,共计6436元。
45.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Z158068****,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微信转账支付999元。
46.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使用微信号Lqy1521756****,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樊某某微信转账3344元、520元,共计3864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泽伟、卢某稳、彭嘉俊、陈某甲、陈双涛等6人在缅甸**国际酒店**房间被当地警方抓获,现场查获诈骗工具手机88部、手提电脑4部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卢某稳、彭嘉俊、陈双涛等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劣迹登记表、扣押清单、相关微信及sugram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李某甲、贾某某、张某甲、虞某某、黎某某、黄某甲、谌某某、邵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高某某、祖某某、吴某乙、李某丙、宋某某、黄某乙、徐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及同案人吴某甲、李某己、袁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涉案手机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稳、彭嘉俊、陈双涛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稳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固定犯罪组织,结伙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卢某稳系组织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属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等人受雇从事电信诈骗活动期间积极参加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参与时间相对较短,实际获利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等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卢某稳、彭嘉俊、陈双涛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稳、彭嘉俊、陈双涛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卢某稳、陈某某、彭嘉俊、陈双涛、陈泽伟、陈某甲等人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随案移交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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