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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卜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在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林市昌邑区**门店任店长期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发传单等推介方式公开宣传消费返利式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0余万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人民币6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商城会员章程、**商城会员章程、收款收据、存货单、**购物商城会员申请表、**购物商城会员申请表、传单、银行流水、企业信息、房屋租赁协议、刘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聂某某、高某某、苏某某、卜某乙、的证言;任某某、任某乙等23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

4.吉市融专审字(2020)第189号专项审计报告;

5.搜查录像光盘1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任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吉林市昌邑区**门店店长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纯富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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