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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滁州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区**镇**社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乡**场**组**号)。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卜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告人卜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卜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M9****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扬滁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区金牛湖街道桥峨嵋山社区中洼组路段(353省道33KM+600M)时,遇刘某乙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载着刘某丙、刘某丁,沿扬滁公路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后由北向南横过扬滁公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刘某乙死亡,刘某丙(重伤)、刘某丁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卜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刘某丙、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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