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卜华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8年9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1月19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9年1月1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华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卜华丰趁被害人孙某某在肥东县撮镇镇**流园**物流宿舍**室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放置在床边充电的一部曜岩灰色一加7Pro手机盗走。经肥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前科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程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卜华丰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华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华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 浩
检察官助理:杨妹梅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
2随案移送移送起诉书正本及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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