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6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到新蔡县境内**镇**村委**庄东的洪河处使用事先准备好地笼网非法捕捞泥鳅、螺蛳等水产品共计3.6斤,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单某某将捕捞的全部水产品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新蔡县农业农村局证明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某某供述。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