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安徽省广德市人,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住长兴县**街道**新村**幢**室。2011年11月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7月因吸毒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PA****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兴县中央大道森富机电处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检查笔录;
6.现场照片、呼气检测及抽血照片、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金明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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