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19〕1276号
被告单位: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庄**街**路**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诉讼代表人: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系石家庄**有限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寓楼**室,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6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组,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寓楼**号,系石家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6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石家庄**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庄和**庄建设**物流园区,该项目于2010年左右开工建设,后投入使用。该项目二期工程于2013年列入石家庄市政府重点项目。2018年5月份,石家庄市国**分局对项目违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查处。2018年5月28日经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石家庄**园区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10月10日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北方向,东到道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庄和**庄村集体土地94150.91平方米(141.23亩)建库房。地类为:耕地62344.87平方米(93.52亩),林地4298.19平方米(6.45亩),其他土地24196.35平方米(36.29亩),镇村及工矿用地1692.9平方米(2.54亩),国有建设用地1618.6平方米(2.43亩)。目前,主体已建成。该项目违法占用62344.87平方米(93.52亩)耕地并擅自改变用途,不仅数量较大,而且破坏了耕作层,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9年9月25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安分局,再次确认石家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库房,其中耕地62344.87平方米(93.52亩),截止到目前为止,该违法占地项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
被告单位石家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史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直接负责人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壮涛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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