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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适用)(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单位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单位地址安阳市****路与**交叉口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杨**

诉讼代表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80372****。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河南省**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安阳市*****号院*号。因涉嫌违法,于2019年5月23日被林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另有其他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林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河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河南**有限公司期间,借用安阳**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建筑有限公司、安阳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向中原银行、安阳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安阳市市区信用联社、澎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借款,为让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先后6次向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行贿,共计人民币3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杨**等人的证言;书证;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河南**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公司管理人员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该公司董事长,是行贿行为的决策者和具体实施者,应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河南**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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