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5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住兴平市**镇**村,农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照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兴礼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兴礼交界处时,适逢张某某手推婴儿车由东向西行走过公路,被告人陈某某在避让张某某时向右打方向避让,将公路边行走的鲁某某及其女儿何某某撞伤。案发后,被害人鲁某某、何某某分别被送至医院救治。出院后,2019年12月8日,经礼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2020年3月7日,被害人何某某在家中死亡.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因严重外伤(交通事故)致脑等多器官损害合并全身衰竭而死亡。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鲁某某、何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强
检察官助理:王瑾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被害人附带民事起诉状、申请赔偿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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