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牙某某,男,维吾尔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5020319XXXXXXXXXX,高中,农民,户籍地:新疆和某某XXX镇XXXX村XXX号(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1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牙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22点左右,喝酒开自己名义下的,无车牌号的两轮豪爵摩托车,到和某某XX镇XXX村,离和某某XXX镇巴扎500米处,被和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干部怀疑被告人牙某某酒驾查获。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所的(2020)4757号鉴定中,牙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于辩解、证人证言、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牙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牙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曼古丽萨迪尔
检察官助理:努尔加玛丽·图热米丁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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