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卓某某(化名卓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街**号,户籍在古田县**乡**村**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3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7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5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10月20日,被告人卓某某与兰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决)、卓某某(已死亡)经事先预谋,由卓某某、兰某某、卓某某根据林某某提供的线索,携带短刀、铁棒在古田县平湖镇街上跟踪黄金商贩被害人黄某某,伺机抢劫。其间,汤某甲(已判决)知悉三人抢劫意图后参与作案。11时许,当黄某某乘坐前往屏南县长桥镇的三轮载客摩托车时,四人即跟随上车。当车行至古田县平湖镇百代桥路段时,四人叫停车辆,强行将黄某某拉下车,后殴打、威胁黄某某,抢走其身上现金790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价值共计17150元的三枚金锭、一条金项链、一付金耳环、四十一架双狮牌手表。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卓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街**号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案的姓名为“卓源”的身份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卓某某户籍证明、双重户籍相关材料、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提取笔录、领条、古田县百货公司证明、同案人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兰某某、汤某甲、林某某、包某某、汤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5.被告人卓某某供述和辩解。
6.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
7.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250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在逃期间化名逃避侦查,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卓某某四年九个月以上五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传忠
检察官助理:陈凯杰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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