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卓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上午9 时许,被告人卓某甲驾驶鄂Q****9号货车从**镇**村**组往**村二组运输混凝土修建公路,车辆在**村二组***房屋前倒车施工的过程中因未看到行人周某某而将其撞到并碾压,导致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头部崩塌即时死亡。案发后,卓某甲于2020年10月22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2日,卓某甲向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220335.5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某米某乙、梁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猛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37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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