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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服装,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卓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京NW****小型越野客车,从常熟市琴川街道琴湖路玉环海鲜酒楼附近出发,途经昆承快速路,行驶至东南大道匝道口处时,追尾苏E1****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被告人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7.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二车车损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6327元、8604.80元。

2.被告人卓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0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浙JG****小型轿车,从常熟市莫城街道招商东路白马市场4号门出发,途经昆承快速路,行驶至东南大道下匝道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被告人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9.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铭科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录像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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