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卓建军、余长江等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卓建军,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长江,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四川省南江县**镇**大道**段**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振,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荣县,住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建军、余长江、杨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曾昭伙同被告人杨振、卓建军、余长江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广场**座**楼成立成都**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曾昭担任公司总裁,杨振担任公司副总裁,卓建军担任公司常务副总,余长江担任公司董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景某某(已判决)等骨干成员,利用河北**交易平台,通过操纵邮币卡价格走势,骗取被害人钱财。

该诈骗团伙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由曾昭等高层以“**公司”名义负责与河北**交易平台联络接洽购买邮币卡业务;敬某某(已判决)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资金往来以及相关结算;毛某某担任副总裁助理,负责管理公司行政相关工作;邓某某担任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景某某、杨某甲(已判决)等人担任市场开发部区总,负责各区的管理及业务员培训;姚某某、周某某、谢某某、龚某某、文某某、何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担任各区下属的经理,负责管理本组业务员及指导业务员工作;张某某(已判决)担任分析师,负责发布邮币卡上涨分析信息供业务员骗取被害人信任;李某某(已判决)、杨某乙(在逃)等人组成操盘手团队,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业务员王某某等人负责物色被害人,误导被害人投资邮票交易并做好事后安抚工作。

被告人杨振、卓建军、余长江等人向河北**交易市场购买了“广济桥”及“京杭大运河”两种邮票,每种邮票均占发行票绝对多数的票量,王某某等业务员通过每天拨打100-200个不等的电话号码及QQ、微信来物色被害人,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获取对方信任,将上述二种邮票介绍给投资人,待时机成熟后,诱骗被害人开户入金购买公司掌握的广济桥及京杭大运河邮票,操盘手则配合分析师张某某的预测,利用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使业务员得到大部分投资者的信任,后期分析师张某某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投资者抄底加大投入资金。分析师、操盘手、业务员共同配合,以操盘手拉动邮票价格上涨,投资者买进而操盘手高价位抛售,操盘手操纵邮票价格下跌,业务员鼓动投资者加大入金,操盘手等待时机抄底回收邮票的模式,循环性周期性的赚取投资人的资金损失。

经鉴定,2016年6月以来,以曾昭、杨振、卓建军、余长江为首犯罪团伙以“**公司”为平台先后诈骗被害人7000余人,涉嫌诈骗金额约63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建军、余长江、杨振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长江、杨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通治

2020年2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起诉书十八份,提讯证一组,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