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42号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一民居。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华某某与同案人孙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密谋盗取他人车牌勒索财物作案后,分工合作,由郑某某驾驶车辆,华某某望风,孙某某盗取车牌,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市场云天街路口旁、鳌头镇大氹村大龙里队66号北侧、街口街城南村对岗里149号门前、街口街团星村二队份12号门口、街口街从城大道386号嘉瑞潮州菜门前等五处地点,盗得被害人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肖某某、张某某汽车悬挂的5副车号牌,并将车号牌藏匿在车辆附近,在汽车留下写有联系方式的纸条,向车主勒索财物。其中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账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华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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