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三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4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家园**期**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 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匡某某乘坐的车牌为云MU****黑色福特越野车从瑞丽市驶往龙陵县,在经过杭瑞高速芒市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其乘坐的云MU****黑色福特越野车后备箱自己的洗漱盒内查获一片犀牛角疑似物和一坨鸦片疑似物。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犀牛角疑似物净重6.3克,来源于奇蹄目犀科白犀属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价值为人民币1575元;查获的鸦片净重0.8克,经鉴定从该检材中检测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犯罪后,被告人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连文
检察官助理:郝镜丹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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