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甲,小名:章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乡**村**组,现住息烽县**镇**栋**单元**楼**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绰号朱某乙,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路**号,现住息烽县**街**号楼**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息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月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某、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3月13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匡某某、朱某甲经共谋在息烽县**社区*8街**号楼*单元204室朱某甲开设的麻将馆内,通过在麻将机内安装遥控程序控制赌博输赢的方式来“找钱”。后被告人章某甲加入,三人分工合作,并商量赢钱后共同分钱。
2018年10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匡某某、章某甲通过使用安装遥控程序麻将机控制赌博输赢的方式与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打麻将,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匡某某、章某甲各分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朱某甲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匡某某通过使用安装遥控程序麻将机控制赌博输赢的方式与被害人王某乙、简某某打麻将,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800元、被害人简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简某某怀疑当天使用的麻将机有问题遂找人检查,经检查麻将机安装了遥控程序,被告人朱某甲予以承认,后简某某要求退钱,被告人匡某某、朱某甲、章某甲将骗取的人民币5000元钱退还给了被害人简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匡某某、章某甲、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章某甲、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章某甲、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骗取他人财物,因案发前被害人简某某索回人民币5000元,故认定被告人匡某某、章某甲、朱某甲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24800元,数额较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匡某某、章某甲、朱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瑛
检察官助理:刘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匡某某、朱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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