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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匡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匡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某某,住来某某**********层。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来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来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来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经来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来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匡某在来某某**镇**村自己家中卖给吸毒人员金某某80元钱约0.1克海洛因。

2.2019年6月26日上午,匡某在翔凤镇盛世广场附近卖给金某某70元钱约0.1克海洛因。

3.2019年6月27日上午,匡某在**村自己家中卖给金某某70元钱约0.1克海洛因。

4.2019年6月28日晚7时许,匡某在翔凤镇河坝梁桥边卖给金某某100元钱约0.1克海洛因。

2019年6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匡某在家中因吸食毒品被来某某公安局查获,现场检查发现其家中及随身物品中有11小包疑似毒品。经鉴定,其中9小袋均检出“乙酰可待因”、“6-乙酰吗啡”和“海洛因”成分,共重0.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匡某的供述和辩解;4.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刑满释放不满1年又再次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斌

  检察官助理:廖哲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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