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包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于20104年4月从胡某某处承包位于科左后旗**嘎查**小组村西北1.5公里处的林地,面积98.1亩。2019年5月,被告人包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处承包地块内种植农作物玉米。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包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59.85亩,造成林地严重毁坏。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包某某经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林地转让合同书、林权证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后林认定(048)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59.85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包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案发后,积极将林地内耕种的玉米予以翻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到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珊珊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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