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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包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789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9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包某某以帮女友汪某某修手机为由,通过自己的微信和汪某某的支付宝捆绑被害人汪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秘密套现人民币17 075元,后又通过被害人汪某某的支付宝从被害人汪某某的分期乐中套现10 000元,准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同月13日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超群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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