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包某丙合同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19〕1560号 

被告人包某丙,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丙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丙通过包某甲与那某某(已判决)相识。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那某某等人对有贷款需求的包某丙等人称可以通过“二手车”抵押贷款方式获取贷款,后那某某、包某丙等人以抵押贷款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二手车行”内,购买二手车辆(奥迪6L一辆、奥利A1一辆),贷款公司将购车款支付给“二手车行”后,“二手车行”将涉案车辆过户到包某丙名下,由那某某再将涉案车辆抵押他人换取不同数额的抵押款被自己和包某丙占有,贷款公司的贷款得不到按时清偿同时抵押车辆也因车辆GPS的拆除无法定位下落不明,最终导致贷款公司人民币191570.19元的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包某丙通过上述方式在**租赁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111405元,偿还了16197元,剩余本金人民币95208元未予偿还;

2、2017年5月,包某丙通过上述方式在**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分公司将车辆抵押办理履约保证金保险,从**股份有限公司**一汽支行贷款本金11万元,偿还了13637.81元,剩余本金96362.19元未予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贷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91570.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包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包某丙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4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敏

检 察 员:李  冰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包某丙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5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