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勒伍说古,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3********,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1日释放;2018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3月7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勒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9********,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勒伍说古、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勒伍说古、勒某某戴手套、口罩、携带手电筒到本市塘厦镇银湖山庄伺机盗窃。后勒伍说古、勒某某进入银湖山庄39号别墅即是被害人尤某某家中,盗走一个古驰牌手提包(价值约3000元人民币)、三个黄金饰品摆件(价值不详)。得手后,二人翻窗进入银湖山庄86号别墅即是被害人林某某的家中,盗走一只黄金手镯(自报以约25000元港币购买)、一枚白金戒指(自报以约4000元港币购买)、一条爱马仕牌皮带(自报以约5000元港币购买)、一个CHANNEL品牌限量版手袋(自报以约24000元港币购买)、一台摄像机(自报以约18000元港币购买)。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将上述一部录像机、三个黄金饰品摆件、两个包丢弃,其余的财物变卖得约140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勒伍说古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勒某某在四川省昭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尤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勒伍说古、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勒伍说古、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伍说古、勒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勒伍说古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勒伍说古、勒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勒伍说古、勒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11月14日
书记员:潘方方
附:
1、被告人勒伍说古、勒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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