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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劳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02号

被告人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劳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区**号门口推走被害人农某某绿源牌女装电动车一辆,推至沙井华润万家商场附近中心路和新沙路交界处红绿灯路口时被被害人农某某人赃并获。2019年1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被告人劳某某上述盗窃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020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劳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委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未上锁的黑色女装皓骑品牌大牛型号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90元)推至100米远处的巷子内藏匿,随后返回现场将另一辆未上锁的黑色男装朝源品牌悍马型号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推至村委门口时被保安人赃俱获,后被接报警后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2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对劳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劳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骑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未上锁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后销赃得人民币300元。

2020年4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劳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房将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照片;2.书证:电动车发票复印件、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复制件制作说明、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传唤经过、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农某某、孙某某、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玉屏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劳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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